新潮能源19日晚公告,有媒体报道公司拒收部分股东提交的临时提案,公司工作人员对公证人员进行威胁,公司对临时提案的内容进行篡改。对此,公司声明,媒体报道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公司已履行信披义务,针对临时提案做出了不予提交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的决定并在指定媒体进行了公告。报道所称的“拒收(材料)”、“对提案内容进行了篡改”均与事实严重不符。公司员工并不存在报道所称的“威胁”情形。
另外,新潮能源19日还公告称,收到关注函,督促公司及相关临时提案股东加强规范运作。
上交所监管函内容如下:
“你公司4月17日披露公告称,收到落款为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绵阳泰合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关山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杭州鸿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四名股东就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事项的书面材料,提请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我部关注到,相关股东于 4 月 18 日就上述股东提案事项召开记者发布会,市场关注度较高。为督促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全体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就相关事宜明确要求如下:
一、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你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提案程序和提案内容等在形式上符合上述规定的,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不得无故设置障碍。请你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则,审慎、妥善处理相关股东提请增加临时提案事项,保障股东合法依规行使股东权利,勤勉尽责,维护全体股东利益,保证公司内部治理规范运作。
二、上述提案股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依规行使股东权利。对公司目前治理决策有异议的,应当通过合法、有效的渠道理性表达诉求,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不得不当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运作。
此前,新潮能源一直存在股东互斗的问题,4月16日,新潮能源发布公告称,有股东提请增加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然而,提请提案的股东之一,却通过消费日报社官方账号“消费新法制”发布回复意见,称新潮能源肆意篡改提案主体!
4位提案人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的股份,议案内容为:选举刘魁为、谢力、张飞、傅斌、李文新为公司非独立董事,选举周大勇、周德、李昱为公司独立董事,选举吴海峰、陈启航为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
然而,4月17日,提案人之一的金志昌盛却通过“消费新法制”发出了一份针对《临时提案公告》的回复意见,称该公告存在诸多不实之处,且违反法律法规。
回复意见指出,金志昌盛在提案中明确说明,是受到了宁波国金阳光股权投资中心的委托。
2016年12月2日,国金阳关将自身持有的新潮能源6.38%的股份授权给金志昌盛行使股东提案权,并签订了《授权委托书》。新潮能源明其委托关系,在《临时提案公告》中却将“受宁波国金阳光股权投资中心委托”一文删去。
这里的关键问题在于,金志昌盛等4位提案人合计持股仅3%,但如果加上国金阳关持有的6.38%的股份,提案人合计持股则为10%左右。
金志昌盛认为新潮能源肆意篡改提案内容,破坏了提案完整性,是对股东提案权的严重侵害,也极大地造成了投资者和监管机构的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