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增利润3.6亿上交所怒问:审计为何未发现财务舞弊?会计师回:嗯,就是没发现

来源:投行那些事儿2020-08-11 13:50阅读:4365

近日大A股上演非常搞笑的一幕:

监管机构质疑会计师:为何发现不了地球人都已经知道的财务舞弊?

会计师回复:嗯,没发现……

交易所:

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问题逐一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前期媒体和监管多次质疑问询下,审计仍未能发现公司财务舞弊的原因及合理性,重点说明对前期销售及收款循环、采购及付款循环等财务舞弊相关领域实施的审计程序,是否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

会计师回复:

我们认为我们获得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我们未发现公司存在财务舞弊的情形。

A股上市公司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称:

公司接到《监管问询函》后高度重视,经核实,现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关于虚构交易事项

1、2020 年,公司披露公告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5 月间,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虚构销售和采购交易,导致 2016 年年报、2017 年年报、2018 年半年报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存在大额虚假记载。请公司补充披露:

(1)上述虚构销售及采购的具体过程,包括经办人和责任人、名义客户和名义供应商的名称、销售及采购的商品名称、合同签订时间及金额,相应货物流和资金流的具体情况;

(2)上述交易相关的资金来源及最终去向;

(3)上述采购交易是否涉及货物交付、是否进行入账处理、存货相关科目金额是否真实准确;

(4)上述虚构交易事项对前期定期报告的具体影响,并及时披露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前期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

(5)公司是否存在其他虚构交易的情形。

公司回复:

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后,对《告知书》内认定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瑞丽市姐告宏宁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姐告宏宁”)虚构销售和采购交易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前期已经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并参加了相关听证会,并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截至目前,中国证监会尚未作出最终行政处罚结论。

针对《告知书》中涉及的销售和采购交易事项现回复如下:

(1)上述销售及采购的具体过程:

普日腊等 6 名客户、李干退等 6 名供应商确实均非《告知书》案涉交易的真实交易对手方,仅为名义客户或名义供应商。案涉交易的真实交易对手方并不愿意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与姐告宏宁发生交易,但考虑到案涉翡翠原石的采购、销售对姐告宏宁有利,因此在姐告宏宁与真实交易对手方进行交易的同时或交易完成后,姐告宏宁借用了普日腊等人的银行账户完成了相关资金的支付,并借用了普日腊等人的名义完成了案涉交易相关合同的签署。销售及采购货物均以省内自提方式进行。

(2)上述交易相关的资金来源及最终去向:

《告知书》涉及的采购交易中,姐告宏宁向上述李干退等 6 名名义供应商支付的款项 81,818.12 万元,上述资金均为公司自有资金,款项均支付给名义供应商后,其中 39,789.59 万元款项通过名义供应商账户中转至名义客户账户并作为销售回款最终回到姐告宏宁;其余款项均由名义供应商支付给实际供应商指定的银行账户。

《告知书》涉及的销售交易中,姐告宏宁收到普日腊等 6 名名义客户账户支付的销售回款合计 47,930.19 万元,上述回款中,39,789.59 万元来源于姐告宏宁向名义供应商支付的货款,实际客户应向姐告宏宁支付的资金根据姐告宏宁或公司的指示支付至了公司实际供应商指定的银行账户。

(3)上述采购交易涉及货物交付、是否进行入账处理、存货相关的科目金额是否真实正确:

《告知书》涉及采购交易均为姐告宏宁向李干退、蒋发东等 6 名名义供应商采购的翡翠原石,共涉及 112 块原石,货物均已收到并进行入账处理,其中已销售 27 块,为《告知书》涉及部分资金闭环的销售;其余翡翠原石均在公司仓库中,与账面相符,且各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会计师事务所聘请云南省珠宝玉石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云南省宝协”)专家组对所有账面记载的翡翠原石进行逐件核实,并出具价值认定报告,各单件翡翠原石认定价值均已超过其账面价值,存货相关的科目金额真实正确。

(4)上述交易事项对前期定期报告的具体影响:

证监会《告知书》认定“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5 月间,公司为完成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业绩指标,虚构公司所控制的瑞丽市姐告宏宁珠宝有限公司与六名自然人名义客户之间的翡翠原石销售交易,拟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及釆取市场禁入措施”。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最终调查结论。如证监会最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公司存在财务造假行为,届时公司将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及时对前期相关定期报告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并及时公告。

(5)公司不存在其他虚构交易的情形。

会计师回复:

2020 年 4 月 28 日,东方金钰公司披露公告,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截至报告出具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尚未下达最终处罚结论,我们尚无法评估该事项对前期数据及 2019 年度财务数据的影响,我们已在大华审字[2020]0011564 号审计报告“二、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事项段 6 进行披露说明。

在前期的审计过程,我们认为我们获得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我们未发现公司存在财务舞弊的情形。

15、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问题逐一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前期媒体和监管多次质疑问询下,审计仍未能发现公司财务舞弊的原因及合理,重点说明对前期销售及收款循环、采购及付款循环等财务舞弊相关领域实施的审计程序,是否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

会计师回复:

我们对存货销售与收款循环、采购及付款循环执行的审计程序:

风险评估及内部控制测试阶段:我们主要针对了解的公司销售及收款循环、采购与付款循环相关内部控制的设计以及执行情况,根据结论拟进行测试的控制活动,测试控制运行的有效性,记录测试过程和结论,最后根据测试结论,确定对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的影响。

销售与收款循环实质性程序阶段:

(1)获取或编制应收账款及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表,复核加计是否正确,并与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结合其他科目与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2)获取或编制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测试计算的准确性,检查原始凭证,如销售发票、运输记录等,测试账龄核算的准确性,在应收账款明细表上标出至审计时已收回的应收账款金额,对已收回金额较大的款项进行常规检查,如核对收款凭证、银行对账单、销货发票等;

(3)取得或编制坏账准备计算表,复核加计正确,与坏账准备总账数、明细账合计数核对相符;将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本期计提数与资产减值损失相应明细项目的发生额核对,并确定其是否相符,检查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和核销的批准程序,取得书面报告等证明文件;

(4)将本期的主营业务收入与上期的主营业务收入进行比较,分析产品销售的结构和价格变动是否异常,并分析异常变动的原因;比较本期各月各类主营业务收入的波动情况,分析其变动趋势是否正常,是否符合被审计单位季节性、周期性的经营规律,查明异常现象和重大波动的原因;按收入类别或产品名称对销售数量、毛利率等进行比较分析,按月度对本期和上期毛利率进行比较分析,检查是否存在异常,各期之间是否存在重大波动,查明原因;

(5)查阅客户工商信息,检查客户是否与被审计单位存在关联方关系,对客户进行了相关的函证、细节测试及截止测试,并对重点客户进行了访谈。

采购及付款循环实质性程序阶段:

(1)获取或编制应付账款、库存商品的明细表,复核加计是否正确,并与总账数、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检查库存商品明细表中是否有异常或负余额;

(2)对本期发生的应付账款增减变动,检查至相关支持性文件,确定会计处理是否正确。检查债务形成的相关原始凭证,如采购合同、入库单等,查找有无未及时入账的应付账款,确定应付账款金额的准确性;

(3)对主营业务成本进行分析,将本期和上期主营业务成本按月度进行比较分析,将本期和上期的主要产品单位成本进行比较分析,抽查月主营业务成本结转明细清单,比较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的品种、规格、数量和主营业务收入的口径是否一致,是否符合配比原则;

(4)对本期发生的主营业务成本,选取样本,检查其支持性文件,确定原始凭证是否齐全、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是否相符以及账务处理是否正确;

(5)查阅供应商工商信息,检查供应商是否与被审计单位存在关联关系,对供应商进行了相关的函证、细节测试及截止测试,并对重点供应商进行了访谈。

我们认为我们获得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我们未发现公司存在财务舞弊的情形。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2020 年 4 月 28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0】24 号),具体内容如下: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赵宁先生、宋孝刚先生、杨媛媛女士、高国旭先生、曹霞女士、尹梦葶女士、刘福民先生、万安娃先生、张兆国先生、李春江先生、陈香兰女士、孙敦标先生、彭卓义先生、雷军先生、姜平女士、周凡鹭女士、刘雅清女士、王志昊先生、张文风先生: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金钰)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釆取市场禁入措施。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东方金钰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6年12月至2018年5月间(以下简称涉案期间),东方金钰为完成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业绩指标,虚构其所控制的瑞丽市姐告宏宁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姐告宏宁)与普日腊、保生、李柳靑、凤咩、自孔堵、张国梅等六名自然人名义客户之间的翡翠原石销售交易。

一、东方金钰通过其控制的姐告宏宁虚构销售和采购交易

涉案期间,姐告宏宁控制19个银行账户,虚构销售和釆购交易资金流,该19个银行账户分为三组:第一组为普日腊、保生、李柳青、凤咩、自孔堵、张国梅等六名名义客户的银行账户;第二组为董勒成、邵银丽、木果1、木果2、余海光、方月华、双岩石等七名自然人中转方的银行账户;第三组为李干退、蒋发东、宝占明、吴海龙、杨国荣、董勒先等六名名义供应商的银行账户。

(一)东方金钰虚构销售交易。姐告宏宁控制上述19个银行账户,将来源于或流经东方金钰及其控制的公司或银行账户的资金47,930.19万元,通过上述中转方和名义供应商账户转入上述六名名义客户账户,再控制上述名义客户账户支付销售交易款项,资金最终回流至姐告宏宁,上述资金流转构成资金闭环。

同时,涉案销售交易涉及姐告宏宁与普日腊、保生、李柳青、凤咩、自孔堵、张国梅等六名名义客户之间的翡翠原石销售合同系虚假合同,理由如下:

第一,该销售合同上普日腊等六人的笔迹与其真实笔迹明显不一致;第二,普日腊等六人称从未与姐告宏宁发生过任何翡翠原石交易,从未在与姐告宏宁翡翠原石销售合同或出库单等文件上签字;第三,从合同的履行情况看,姐告宏宁并无上述交易中交付合同标的物的记录,如提货人名称记录、提货单据、物流单据等,相关工作人员亦不知悉标的物的去向,也未见过前来看货和提货的客户;第四,普日腊等六名名义客户缺少翡翠原石交易的相关经历、经验、鉴定能力、资金实力及渠道,客观上缺少签订并履行翡翠原石交易合同的能力。

綜合考虑合同签字情况、履行情况、交易主体适格情况等,姐告宏宁与上述六名名义客户的翡翠原石交易合同系虚假合同。综上,东方金钰通过其控制的姐告宏宁虚构上述销售交易的资金流及销售合同等,虚构上述销售交易。

(二)东方金钰虚构采购交易。为使涉案资金顺利从东方金钰及其控制的公司转入名义客户账户,姐告宏宁在2016年至2017年伪造与李干退、蒋发东、宝占明、吴海龙、杨国荣、董勤先等六名名义供应商之间的采购合同,虚构釆购交易。姐告宏宁向上述李干退等六名名义供应商支付81,818.12万元釆购款,其中39,789.59万元通过中转方账户转入名义客户账户。综上,东方金钰通过其控制的姐告宏宁虚构上述采购交易的资金流及釆购合同等,虚构上述采购交易。

姐告宏宁控制上述19个银行账户,伪造销售和采购交易现金流水,相关资金来源于东方金钰及其控制的公司或银行账户,最终作为普日腊等六人支付的销售款项流入姐告宏宁,构成资金闭环。

二、东方金钰2016年年度报告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存在虚假记载

姐告宏宁通过上述虚构销售合同及现金流等手段,虚构与保生、李柳青、自孔堵之间的销售交易,合计14,169.09万元,该涉案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和真实性,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第四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上述涉案交易中的收入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不应予以确认。

同时,姐告宏宁通过上述伪造釆购合同等方式,虚构与宝占明、董勒先、蒋发东之间的采购交易,合计20,104.02万元。

通过上述虚构的销售交易和采购交易,东方金钰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4,169.09万元,虚增营业成本4,665万元,导致虚增利润总额9,504.09万元,占当年合并利润表利润总额的29.60%。

三、东方金钰2017年年度报告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存在虚假记载

姐告宏宁通过上述虚构销售合同及现金流等手段,虚构与普日腊、保生、李柳青、凤咩、自孔堵之间的销售交易,合计29,487.1万元,该涉案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和真实性,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第四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上述涉案交易中的收入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不应予以确认。通过上述虚构的销售交易,东方金钰控制的姐告宏宁在2017年度形成营业收入29,487.1万元,构成虚增营业收入。

同时,姐告宏宁通过上述伪造采购合同等方式,虚构与李干退、吴海龙、宝占明、董勒先、蒋发东、杨国荣之间的釆购交易,合计61,714.1万元。通过上述虚构的销售交易和釆购交易,东方金钰2017年度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29,487.1万元,虚增营业成本11,038.9万元,导致虚增利润总额18,448.2万元,占当年合并利润表利润总额的59.70%。

四、东方金钰2018年半年度报告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应收账款存在虚假记载

姐告宏宁通过上述虚构销售合同及现金流等手段,虚构与普日腊、凤咩、张国梅之间的销售交易,合计12,000万元,该涉案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和真实性,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条规定,上述涉案交易中的收入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不应予以确认。通过上述虚构的销售交易,东方金粧控制的姐告宏宁在2018年1月至6月形成营业收入12,000万元,构成虚增营业收入。通过上述虚构的销售交易,东方金钰2018年3月形成应收账款7,720万元,虚增应收账款余额。

通过上述虚构的销售交易,东方金钰2018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2,000万元,虚增营业成本4,100万元,虚增应收账款7,720万元,同时导致虚增利润总额7,900万元,占2018年半年度报告利润总额比例为211.48%。

东方金钰在涉案定期报告确认上述收入,同时导致涉案定期报告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及应收账款。其中,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4,169.09万元,虚增营业成本4,665万元,虚增利润总额9,504.09万元,占当年合并利润表利润总额的29.60%,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29,487.10万元,虚增营业成本11,038.9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8,448.20万元,占当年合并利润表利润总额的59.70%;2018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2,000万元,虚增营业成本4,100万元,虚增应收账款7,720万元,虚增利润总额7,900万元,占2018年半年度报告利润总额比例为211.48%。

时任董事长赵宁、董事张兆国、万安娃、刘福民,时任监事李春江、周凡鹭、陈香兰,董事兼财务总监宋孝刚、时任副总经理杨媛媛、高国旭、曹霞、尹梦葶、彭卓义、雷军、王志昊、姜平,时任董事会秘书刘雅清在2016年年度报告上签字。

时任董事长赵宁、董事张兆国、万安娃、刘福民,时任监事李春江、周凡鹭、陈香兰,董事兼财务总监宋孝刚、时任副总经理杨媛媛、高国旭、曹霞、彭卓义、雷军、王志昊、姜平,时任董事会秘书刘雅清在2017年年度报告上签字。

时任董事长赵宁、董事张兆国、万安娃、刘福民,时任监事李春江、孙敦标、陈香兰,董事兼财务总监宋孝刚、时任总经理张文风、副总经理杨媛媛、高国旭、曹霞、彭卓义、雷军、王志昊、姜平,时任董事会秘书刘雅清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银行转账记录、会计凭证、销售合同等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发行人、上市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行为。

对东方金钰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行为,东方金钰时任董事长赵宁知悉、授意、指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时任副总经理杨媛媛、曹霞分管釆购、销售、财务工作,组织、直接参与虚构销售交易,是违法行为的主要策划者和执行者,尹梦葶作为时任副总经理,分管财务工作,知悉并参与违法行为,上述人员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宋孝刚、副总经理高国旭等主管相关工作,未及时发现、预防违法行为,时任董事张兆国、万安娃、刘福民,时任监事李春江、陈香兰、周凡鹭,时任总经理张文风,时任副总经理彭卓义、雷军、姜平、王志昊,时任董事会秘书刘雅清,上述人员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东方金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二、对赵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三、对杨媛媛、曹霞、尹梦葶责令改正,给予警吿,并分别处以20万元的罚款;

四、对高国旭、宋孝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的罚款;

五、对张兆国、万安娃、刘福民、彭卓义、王志昊、雷军、姜平、刘雅清、张文风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的罚款;

六、对李春江、周凡鹭、陈香兰、孙敦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的罚款。

当事人赵宁、杨媛媛、曹霞、尹梦葶的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赵宁采取十年市场禁入措施;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杨媛媛、曹霞、尹梦葶釆取五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上述人员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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